贵教发〔2006〕78号
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小学教师
工作纪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纪律性,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师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纪律
贵 港 市 教 育 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学 教师 工作纪律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市监察局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纪律(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工作纪律性,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教师管理的规定,制定贵港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纪律。
一、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辱骂、虐待学生;不准劝迫学生转(退)学和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
二、不准使用不经批准的教材上课;不准无教案上课。
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不准上课迟到、早退和随意停课、私自找人顶课、调课以及违规补课;不准无故缺课;不准推诿教育教学责任。
五、不准将不健康的情绪带进课堂。
六、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从事教育学生的活动;不准在教学区抽烟;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七、不准擅自在校外兼课;不准利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办各种收费补习班以及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八、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九、不准利用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或教师职务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及要求家长帮助办理个人私事。
十、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言行,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
十一、不准利用虚假理由请假离岗从事与原岗位无关的工作。
十二、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