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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失物招领制度[他山之石]
作者:宗何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2006-10-24  次  [字体: ] [关闭窗口

    在日本,失物招领中心遍及各地,这样的机构已有1300多年历史。

    失物招领制度源于公元718年日本一项法案。那时,捡到丢失的物品、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之内交给政府官员。失主可以在此后一年内认领,一年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当然以后失主仍可索还。

    18世纪,拾金不昧者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金。但同时,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将会受到处罚。

    1733年,两名官员因为私自将捡到的一捆布匹占为已有,而被当众游行并判处死刑。

    19世纪,新的法律应运而生,并于1958年再次得到修改。

    现在,按照法律规定,捡到东西的人必须在7天之内将失物上交,否则将失去获得奖金和拥有该物的权利。如果是捡到现金,在找到失主之后,拾到者将可以得到5%至20%的酬金。

    一位美国大学教授曾在东京和纽约街头分别将手机和钱包故意丢弃。东京的失物返还率高于纽约。这位教授说,这并不代表日本人更“诚实”,而是因为奖罚分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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