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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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教发〔2004〕20号
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辖城区民办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我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含民办幼儿园)(下同)进行办学条件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对各民办中小学开展办学条件评估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分别对所审批的民办教育学校进行办学条件评估检查。 二、评估检查依据 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评估检查分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一至三级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础条件》以及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评估程序
1、学校自查。学校应对照办学条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报告一般包括四部分:学校概况;近年来办学的成绩和经验;各项指标达标情况;今后努力方向。
2、组织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进校评估。①听取学校自查自评汇报;②察看校容校貌和教学设备设施,查阅档案材料,走访师生;③对照办学条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④分析综合,与学校交换评估意见。
四、评估检查时间
各民办学校必须在3月26日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申报表送审批机关。市教育局于4月1日至4月10日前对所审批的市辖城区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五、人员安排
市辖城区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评估所组织检查评估。各县市区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自行组织检查评估。 六、评估后整改工作要求 1、为进一步发挥评估的作用,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次评估工作要予以认真总结,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评估情况及整改工作安排。向各受评估学校通报评估结果,根据各受评估学校的不同情况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本次评估达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应指导其把整改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2、切实抓好所辖地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工作。对这类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建设力度,尽快改善办学条件,形成办学规模,增强办学活力,达到合格学校要求。 3、对本次办学条件评估不达标的民办学校,各地要严格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按相关政策指导其开展整改工作。对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且具有一定自我整改能力的民办学校,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给予其整改机会和整改时间。为确保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对经评估认定为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育质量十分低下的民办学校,要坚决停止其举办学历教育的办学资格。对被列为评估对象而不参加办学条件评估的学校,一律视为自行放弃办学资格。
附件:
1、贵港市2004年民办高中(初中)办学条件评估申报表
2、贵港市2004年民办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评估申报表
二○○四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督导 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 检查评估 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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