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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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教发〔2004〕32号
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辖城区民办中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要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制定、颁布施行《实施条例》是全面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务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相一致,与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的重要的配套法规,也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认真理解民办教育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法律赋予教育及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以及投资办学者的合理回报等。要正确处理好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和依法规范管理的关系;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要精心制订学习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干部、学校领导、教职员工进行学习,同时要采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横幅、墙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各种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学习。
四、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要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明确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做好民办学校的审批、重新登记、核发办学许可证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力度,使民办教育真正做到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和壮大。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各民办学校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活动。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在2004年5月30日前把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各民办学校于2004年5月20日前把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条例 贯彻学习 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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