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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教… 本站原创 (2005-9-7)


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各市教育局:
   根据2005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者除外)。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由我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在2004年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后,今年印发实施。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继续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桂职改〔2001〕2号)文件执行。有关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执行。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人员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要求:
   1.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务资格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初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资格7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中师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职务资格2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中师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六)具有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参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的教师,给予优先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高中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教育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七)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者,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4〕1号)执行。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不同系列(专业)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
  (九)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同一职级转系列(专业)重新确认评审,重新确认新岗位所属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重新确认评审必须按所申报系列(专业)的标准执行,这类人员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但要提交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考核推荐
  (一)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教师的工作特点,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定额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能力、工作实绩的考核。在考核中要强化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育教学方面要注重考察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对现代教育思想、现代教育观念、现代教育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的掌握情况,注重考察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情况。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8号),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在教研室(组)或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公示时间为5~15天。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校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教导处、办公室等部门要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方面的审核,审核后要在评审表的“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相关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推荐,对他们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者进行答辩。在答辩、审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并按要求填写好“对申报人材料的审议鉴别和答辩情况表”(附件2)。
   四、教学科研成果鉴定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人员须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本人独立撰写或是第一作者的论文(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可以是教育教学总结或科研报告),作为提供给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并写上“代表作”字样,由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统一安排两位专家进行鉴定。
   五、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的报送备案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各地级市,请及时将本年度本市教育系列职改领导小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的文件和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有关材料(含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人员名册等)及软盘一并报送我厅职改办备案,以便汇总统计2005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六、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接收评审材料的时间定为10月10日至10月15日。
  (二)各市、各有关厅局推荐评审中小学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按自治区职改办规定,评审表必须使用原始表,填写的内容可打印)。
   2.学历证书、现任教师职务资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和外语免试审批表)复印件,申报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第1页与封面之间)。
  3.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或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进修结业证书(或进修成绩单)、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登记卡)、任现职以来获得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奖励的证书各1份(均为复印件),按照上述所列顺序装订成一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
  4.任现职以来撰写的有关论文、教材、教学参考书和科学技术或教育教学研究报告、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等各1份(其中送鉴定的代表作要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1份,其他的可以是复印件,但要同时复印封面、封底和目录;在学术会议、经验交流会议宣读、交流的要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全部装订成一册并附上目录,需鉴定的代表作装在最前面)。
  5.《申报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表》(附件3,统一用A3“297×420mm”纸型打印,并存入上报的“名册软盘”中)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
  6.申报破格晋升的,学校需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1份。
  7.以地级市、厅局为单位统一报送《送审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名册表》(附件4,按学科分别造册,高级、中级分开填写)和送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软盘”(按名册表内容用Microsoft Excel系统输入软磁盘,时间的填写格式为“年.月”,如“2005年7月”用“2005.07”表示) 。
  8.以上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部分均须经学校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报人所有送审材料装在一个材料袋内,并在袋面右上角写上学科科目。
  (三)各地级市、厅局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缴交评审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181号文件规定:高级250元、中级130元、初级100元。转账交费请注明该款项为“职称评审费”,收款单位:广西教育厅,账号:2102103109264019620,开户行:南宁市工行星湖分理处。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教学科研成果鉴定费100元另外缴交。
  七、年度评审结果的统计上报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要求,各市教育局、各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要将本年度取得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情况表(附件5,统计表内容存入软盘一并上报)于当年12月底前报我厅职改办。
  八、请各市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县教育局。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的通知   

         2.对申报人材料的审议鉴别和答辩情况表    

         3.申报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表

        4.送审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名册表         

        5. ______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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