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教办〔2007〕206号
关于2007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各二层机构、市直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4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市2007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2007年10月23日—10月31日(法定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及办理: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认定手续;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在县级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报名时应领取有关资料。
三、申请教师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均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籍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出具本单位所在地证明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按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办理教师资格证书所达到的等级)复印件1份;
7.《思想品德鉴定表》;
8.近期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1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需提供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毕业生毕业登记表上的成绩为准)、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提高学历(后取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证明材料;参加相应教学技能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以上复印件各1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人,应补充如下材料:
1.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的合格证证书复印件1份;
2.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四)其他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所有表格需要贴相片的要按所标示的相片规格贴好相片,所有复印件均须用16开纸复印。
凡需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均应交原件验证。验证后原件退回其本人。
特此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