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教科文体局)、财政局、监察局: 现将《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贵港市教育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监察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收费 管理 办法 抄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监察厅 郭文强副书记、吴南征副书记、谢建辰副市长、曾伟佳 副主任、彭健铭副市长、梁镇燊副主席、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纪委、纠风办、 审计局、物价局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40份) 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资金的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学校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全区和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公办幼儿园、特教学校、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费资金(即预算外资金,不含学生伙食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收费资金的收管用以"银行代收、钱票分离,以县为主、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县管校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人员在原有的学校财务人员中择优录用,直接负责本辖区内学校资金收支的财务核算工作,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当地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乡镇不再设立学校报帐中心。 第二章 学校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票据统一由各县市区"核算中心"到当地财政局领购,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分校登记、发放和核销。各学校不得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不得坐支和不按规定填写缴款书。 第六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且要在学校显目的地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如实及时出具收费发票,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八条 学校收费原则上由当地银行代收,学校协助。离当地银行较远的村完小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由学校报帐员收取,并及时缴存当地银行。 第三章 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核算中心"只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核算各学校预算外收入。 第十条 学校收费资金按照"随收随缴"的原则,当天由银行直接缴入县市区 "核算中心"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然后由"核算中心"再把所收款全额上缴县市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核算中心"以学校为单位建帐,并定期向学校通报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章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校收费资金的支出管理,以"县级管理、学校使用"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 第十三条 县市区"核算中心"只开设一个支出帐户,具体办理各学校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往来收入和各学校经费的支出。各学校不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零户统管"。 第十四条 各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严格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规范支出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报帐制度。 (一)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接受"核算中心"管理,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活动,直接向"核算中心"报帐。 (二)村小报帐统一由乡镇中心校报帐员收集后代向"核算中心"报帐。 (三)各学校经费支出,必须在取得合法支出凭证的同时,经经手人、货物验收人签名和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由报帐员向"核算中心"报帐,符合转帐起点的支出,由学校委托"核算中心"直接转帐支付。 第十六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核算中心"根据各学校规模和资金情况核实备用金额,原则上,小学1000元-3000元,中学3000-5000元。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预算计划分期分批将学校收费资金拨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应及时记入各学校帐户,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资金。 每年年度终了,"核算中心"要全面、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学校报告和通报。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债权一律由学校清收,所收资金按原性质缴入县市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或记入本校其他应付款,由原学校使用。 第十九条 各学校债务,由学校负责偿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收管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限期纠正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向学生收费的; (二)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资金的; (三)不按预算计划拨付资金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 (四)不按经费用途支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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