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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教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
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的暂行办法,确保学校收费资金能够在安全正常的前提下发挥其最佳效益,结合2004年3月1日—5日到各县市区进行调研的情况,特制定《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小学 经费管理 补充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1份)
贵港市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财务核算中心的工作责任
第一条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管好委托报帐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二条 监督委托报帐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财经秩序,防止预算资金的浪费和挪用,确保委托报帐单位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委托报帐单位代理会计核算,包括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等。
第四条 为委托报帐单位提供各种会计服务,及时提供会计报表,接受委托报帐单位对会计事项的查询和资金核对等。
第五条 为委托报帐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第六条 为委托报帐单位保管会计档案。
第二章 核算中心工作守则
第七条 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对在执行会计服务业务中知悉的单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对委托报帐单位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十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对委托报帐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三章 财务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教育、财政、监察部门要联合成立财务核算中心的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核算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对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违法会计行为的,交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核算中心应当保证会计核算涉及岗位的合理设置及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确保不同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一)出纳、审核、会计核算的职能和岗位应当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票据保管、审核,与委托会计核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收入缴款登记入帐的岗位应当分设。
(三)任何人不得单独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核算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除此之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农行协调,认真落实完善银行代收工作,如有不妥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委托会计核算单位的印鉴片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核算中心实施的各项内部控制和监督以及会计处理过程,必须留有轨迹,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核算中心无权审批学校任何经费。学校经费的开支,必须经学校领导签批,但学校必须按月将开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上墙,县市区监察局要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做好经费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委托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个人名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由监察局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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