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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市直及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的通知(之一)
贵港市教… 本站原创 (2004-10-20)

贵教发[2004]82号

 

关于贵港市市直及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推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科局、财政局、各市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4]23号)及《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教财基[2004]5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召开“义务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期起,在我市市直及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市直及市辖三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

    (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三)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按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一)杂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初中

小学

普通生

借读生

普通生

借读生

区辖市

165

700

115

555

建制镇

140

560

90

430

农村

90

 

72

 

    注:1、建制镇所属学校,其所在地在建制镇城区范围内的,执行建制镇学校收费标准;其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执行市、县城学校收费标准;其所在地在农村的,按农村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开展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教室配置须达到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01年广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室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基教[2001]89号)所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杂费标准时按以下标准核减其费用:

    (1)区辖市每生每学期:初中30元,小学20元。

    (2)县城每生每学期:初中25元,小学15元。

    (3)建制镇和农村每生每学期:初中15元,小学10元。

    (二)课本费收费标准

    课本费由各中小学校在自治区规定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实际选用的必备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分年级逐期核定收取。今年秋季期课本价格见附表。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

    每生每学期:小学5元,初中10元。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一费制”以外的其他收费

    (一)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自治区的规定及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收费内容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统一确定为电影费和郊游费两个项目)。其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另文下达。

    继续实行学生饭堂(饭菜糕点)综合毛利率控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文下达。

    以上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要在宣传栏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时,应明确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在学校提交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拨给学校,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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