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市辖三区教科局: 为了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中小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县城和建制镇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贵港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