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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ggjy 本站原创 (2003-12-31)
 

贵教发〔2003〕103号 

关于印发《贵港市普通(职业)

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直学校:

    现将《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

                                   贵 港 市 教 育 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18份)

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落实学校管理常规,促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综合性高中学生学籍的办理。

第二章  新生学籍办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籍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秋季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职业高中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也必须于每年秋季期结束前办妥。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由学校按照招生审批权限,凭市、县(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名册、学生学籍名册(学生姓名排序与录取审批表一致,一式两份)直接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办理。

    第五条  经审核后,按规定编写学籍号码,领取学籍卡(学籍卡由学校填写保存)。

    第六条  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由学校直接凭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录取审批名册(一式两份)、学生学籍登记册(一式三份)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办理。经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编号后的学生学籍名册一份留职成教科存档,一份交基教科备案,作为验发毕(结)业证的依据。

第三章  综合高中学生学籍办理

    第七条  综合高中学生具有普通高中学生性质,又具有职业高中学生性质,必须办理双重学籍。

    (一)普通高中学籍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办理;

(二)职业高中学籍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未经市或县(市)招生办审批录取的职高生,不能办理双学籍。

第四章  转入学生学籍办理

   第九条  市内转学的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凭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外转入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凭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原就读地(市)会考成绩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入的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造册,凭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卡(或录取证明)集中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并将转入的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学生录取名册、学籍名册、转入学生名册一律用电脑打印,仔细校对。学生录取和办理学籍后原则上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必须在学校造学籍册前向学校提出改名申请书,由学校统一造册,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备案,否则不得按更改后的姓名办理毕(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秋季期开始执行。以往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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