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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教发〔2003〕103号
关于印发《贵港市普通(职业)
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直学校:
现将《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
贵 港 市 教 育 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18份)
贵港市普通(职业)高中学生学籍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落实学校管理常规,促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综合性高中学生学籍的办理。
第二章 新生学籍办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籍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秋季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职业高中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也必须于每年秋季期结束前办妥。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由学校按照招生审批权限,凭市、县(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名册、学生学籍名册(学生姓名排序与录取审批表一致,一式两份)直接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办理。
第五条 经审核后,按规定编写学籍号码,领取学籍卡(学籍卡由学校填写保存)。
第六条 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由学校直接凭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录取审批名册(一式两份)、学生学籍登记册(一式三份)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办理。经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编号后的学生学籍名册一份留职成教科存档,一份交基教科备案,作为验发毕(结)业证的依据。
第三章 综合高中学生学籍办理
第七条 综合高中学生具有普通高中学生性质,又具有职业高中学生性质,必须办理双重学籍。
(一)普通高中学籍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办理;
(二)职业高中学籍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未经市或县(市)招生办审批录取的职高生,不能办理双学籍。
第四章 转入学生学籍办理
第九条 市内转学的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凭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外转入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凭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原就读地(市)会考成绩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入的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由转入学校造册,凭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卡(或录取证明)集中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并将转入的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录取名册、学籍名册、转入学生名册一律用电脑打印,仔细校对。学生录取和办理学籍后原则上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必须在学校造学籍册前向学校提出改名申请书,由学校统一造册,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备案,否则不得按更改后的姓名办理毕(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秋季期开始执行。以往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